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关于印发《苏州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7-31

苏科规〔2013〕2 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积极营造技术经纪发展环境,规范经纪活动,现将《苏州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 年 4 月 17 日

附件

苏州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营造技术经纪发展环境,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健康发展,保障经纪活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经纪人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经纪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经纪执业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经苏州市技术经纪人专业培训合格,在技术成果转让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体经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纪组织)。

第三条 技术经纪执业人员须以个体经纪人或经纪组织的名义执业,技术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个体经纪人或技术经纪组织从事技术经纪活动。所从事的技术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鼓励技术经纪执业人员组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技术经纪活动,也可挂靠经市科技备案的技术经纪机构开展活动。

第五条 保障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执业人员的合法经纪权益。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技术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是其合法收入,技术经纪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 培育和发展技术经纪执业人员、技术经纪机构。对技术经纪执业人员、技术经纪机构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1.5%给予奖励;对技术经纪执业人员挖掘的本市企业技术需求,经平台审核入库后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当年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苏州市技术经纪执业人员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技术经纪机构的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技术经纪人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技术经纪人的登记注册、技术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查处违法经纪活动,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苏州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