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一周申报政策集锦!

2022-07-18 来源:苏州市企业服务总入口 作者:企服君

申报条件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2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具体申报要求详见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截止时间
2022年9月6日
申报条件

(1)以下内容不允许修改: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推荐单位;所属专项和申报的指南方向;项目下设课题数。

(2)预算编制应结合项目申报单位及参与单位现有基础及支撑条件,根据项目(课题)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

(3)与预申报书相比发生调整的内容须遵循以下要求:考核指标不能降低,需要细化;主要研究内容不能减少和大幅调整,需要细化,如需增加研究内容,应提交说明作为附件;承诺配套条件不能降低;项目(课题)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补充参加单位,但不能突破指南规定的上限,且需补充新的联合申报协议。

截止时间

2022年8月5日

 

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包括:相关领域制造业单项冠军、“小巨人”、“专精特新”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等优质企业,以及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等优势创新主体。

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技术产品不超过3项,填报内容应准确、真实、完整,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无知识产权纠纷。其中,企业类申报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且近2年信用记录良好。

截止时间

2022年7月22日

 

 

 

申报条件

(一)网络填报

资助申请采用网络填报,请各申报企业使用项目申报时的填报账号操作,登陆苏州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点击“苏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入,在线完成以下操作步骤:进入“工作台”→点击“后补助申请评估”模块→点击页面右侧“进入”字样→点击“新增申请评估”→填写相关指标→以附件形式提交研发后补助资金申请表、企业研发创新绩效报告和企业2021年度研发费用审计报告。网络填报时间为7月7日-8月5日。请各申请单位慎重提交,一经审核不再退回。

(二)提交纸质材料

资助申请书需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装订顺序为:

1.研发后补助资金申请表(系统上传);

2.企业研发创新绩效报告(系统上传);

3.企业2021年度研发费用审计报告(系统上传)。

截止时间

2022年8月12日